《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9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小企业处    发布日期:2019-07-30

京经信发〔2019〕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一般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确认,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京津冀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持续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具备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应够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单位和企业法人要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七)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平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由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一)(六)项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并组织开展相关的服务活动。

(二)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并组织融资对接、路演,融资知识培训等活动。

(三)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并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四)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并开展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活动。

(五)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六)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并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七)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示、商务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并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平台发展:

    (一)平台经营地址位于北京郊区;

(二)立足本市企业,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产业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三)服务范围辐射京津冀地区,开展跨区域合作,有效整合创新资源。

第八条 单位、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确认合格的服务平台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经评价确认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授予“示范平台”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授予的示范平台称号将被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有效期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示范平台的主要条件指标和服务情况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示范平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绩效评价,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平台,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4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平台的有效期及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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