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14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发挥其在我市知识产权运 营体系建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为运营市场发展,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 根据《“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北京 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结合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运营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以下简称 “运营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分类指 导、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 .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具有针对一个或多个产业或 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的明确目标,或提供知识 产权运营相关专业服务。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500 万元;专门从事 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50 万元, 律师事务所除外。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 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 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 

3.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5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10 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10 件。 

4.已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初步建 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5. 其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1.设立 1 年以上,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 运营试点单位;实体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 于 300 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的部门,实体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 工作人员不少于 5 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 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30 人。

3.申报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受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 量一般不低于 20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50 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30 件。

4.已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 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

5.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实体企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近三年知识产权交易额达 1000 万元以 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或项目数达 5 项以上,专门从事知 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 100 万元以上。

6.其他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发展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运营试点、 示范单位:

1.已被纳入国家专利导航或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 设相关工作及项目的单位,或已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企业、优势企业; 

2.我市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成员单位;

3.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 机构; 

4.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新颖、成效显著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1.申报材料不实,经查证属实的; 

2.违法违规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 动的;

3.在申报和认定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鼓励本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2.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4.受托运营专利相关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或服务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运营试点单位从知识产权运营方案、 运营团队、资源基础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运营示范单位从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运营团队、资源基础以及 运营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7 天,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 

第四章 复审与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 期为两年。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统 一安排提出复审申请。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复审须提交近两年知识产权运营工 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进 行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未按要求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 复审不合格的,其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破产、 转业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符合条件的,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继续有效;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六条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运营培育活动;运营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 运营模式,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 运营示范单位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 市场发展。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运营试点、示范单位,优 先享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我市认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运营办 公室建设单位参照运营试点单位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