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 支持政策(暂行)

时间:2016-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吸引金融、科技等创新创业要素在回龙观“双创”社区聚集,进一步运用金融资本力量激活蕴藏的巨大创新潜能,构建集“资本、人才、技术、信息、文化、空间”六位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昌平区以回龙观“双创”社区核心区及周边地区为试点,打造“双创”金融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金融示范区),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  金融示范区功能定位为科技金融机构集聚区,“双创”金融服务展示区、融资融智活动窗口区、支持鼓励政策先行区,重点吸引股权投资(含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各类科技金融机构聚集。科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昌平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券商直投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以金融为主要业务的征信机构等。

第三条  金融示范区支持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购房、租房补贴支持政策

第四条  购房补贴支持范围及标准。依法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示范区,购买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且管理基金规模实缴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五条  租房补贴支持范围及标准。依法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示范区,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中小型科技金融机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50%、第三年补贴30%,具体标准如下:

1.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2.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中小型科技金融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3.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公司及基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金融示范区的,投资昌平区的创新创业企业金额达到500万元后,可以享受三年房租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金融示范区,基金不在金融示范区的,投资昌平区的创新创业企业金额达到1000万元后,可享受三年房租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在金融示范区,而基金在金融示范区的,投资昌平区的创新创业企业金额达到2000万元后,可以享受三年房租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区域经济有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参照金融机构可以享受房租补贴。知名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或服务机构在金融示范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根据支持创新创业的具体情况,相应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5.金融示范区特定楼宇房租补贴可以采取直接补贴给科技金融机构或楼宇实际经营者的方式。

第三章  人才奖励支持政策

第六条  人才奖励支持范围及标准。依法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示范区的金融机构、投资昌平区企业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公司和基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昌平区)的高级人才(对科技金融机构落户金融示范区有贡献的具体负责人可参照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示范区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三年高级人才奖励,其中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投资昌平区企业金额达到1亿元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人才奖励每人每年50万元;投资昌平区企业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人才奖励每人每年20万元;投资昌平区企业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级人才奖励每人每年10万元。同时,加强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协助办理高级人才引进,在子女入学、免费人才公寓(免费期3年)、居住证办理、应届大学生进京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享受高级人才奖励和免费人才公寓政策的科技金融机构,原则上每单位不超过3人。

2.支持科技金融机构的高级人才申请中央“千人计划”、北京“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等人才政策。

3.其他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对区域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章  引导基金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北京昌平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发展公司)设立的母基金,作为昌平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符合中关村昌平园产业政策的创新创业企业,重点支持入驻回龙观“双创”社区孵化器等空间载体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和成长期企业。引导基金优先与金融示范区投资机构,以及与孵化器有合作关系的外区投资机构及孵化器投资基金合作。

第五章  服务措施

第八条  建立投融资项目对接机制。由昌发展公司牵头,引导相关中介协会组织参与,为投资机构、孵化器和创新创业企业搭建投融资项目对接平台,并定期举办活动。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型投融资合作方式,拓展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

第九条  设立科技金融机构统一办公区。在金融示范区选取合适楼宇,作为科技金融机构统一办公区,免费向重点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提供,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对入驻统一办公区的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由行业协会、联盟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入驻金融示范区的科技金融机构提供办公场所选址、注册备案、政策申报、项目对接、研究数据分析等一站式系统服务。

第十一条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在境内外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并通过组织参与国内外高端投资论坛、峰会等品牌活动,扩大金融示范区影响力,吸引和整合更多的优质资源。

第六章  申报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机构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投融资平台(昌发展公司)初审。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后,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后依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评审材料与评审过程有严重违背或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随时终止专项资金的使用权,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支持政策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与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不符时,以国家、北京市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称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时间界定为2016年1月1日之后;新迁入是指从昌平区外迁入金融示范区。

第十八条  金融示范区科技金融机构如既符合本政策申报条件,也符合昌平区其他政策申报条件时,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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