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昌平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2028年)》发布
时间:2026-02-04
为加快推动昌平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国际医疗器械城、未来美城、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集聚区“一园两城一区”为核心,联动海淀区激发北部地区医药健康原始创新活力,协同南部地区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助力全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提效、发展提质、开放提级,特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政策直通车
(一)强化原始创新策源
依托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前沿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催生一批全球领先的标志性原创成果。支持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围绕医药健康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和产业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对于具有高水平研发团队、能够显著引领促进产业发展的高能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北京合成生物制造技术创新中心争取成为国家级创新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昌平区政府)
(二)提升临床研究水平
加强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深度合作,持续提升昌平区临床研究水平。支持医企合作开展全球早期同步研发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支持创新药械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创新药械真实世界研究、上市后评价、适应症拓展研究等。(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药监局、昌平区政府)
(三)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围绕医工交叉等方向建设概念验证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打造科学家创业第一站。积极争取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落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生物医药技术产业化、新工科+医学交叉等方向布局,加速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支持企业牵头成立产教研医联合的医工交叉创新转化中心。(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昌平区政府)
(四)夯实AI+医药健康要素基础
鼓励医疗机构、高校院所、企业共建医疗健康高质量数据集,强化多组学、临床试验、健康诊疗等数据整合和共享利用。积极推动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等重点区域部署建设生物医药领域专业化智算设施,为昌平区创新主体提供算力支持。对符合条件使用智能算力的企业,通过市级算力券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昌平区政府)
(五)加快AI+医药健康示范应用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医疗机构联合开发生命科学基础大模型和医药应用垂类模型,助力提升药物研发和临床诊疗效率。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垂类大模型企业挂牌AI实体医院,实现AI+医疗产业生态协同发展。支持围绕AI+药物研发、辅助诊断等方向打造一批标杆示范场景,对符合条件、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工程投资总额30%、最高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昌平区政府)
二、强化产业发展支撑
政策直通车
(六)加快创新药械研发上市
支持具有显著临床价值、创新性强的品种研发。将昌平区优质创新药械品种纳入项目制服务。强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医疗器械创新北京服务站、北京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站(北站)等服务能力建设,推动成立北京市化妆品原料创新服务站,建立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前置沟通机制,加快创新药械上市和产业化进程。(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药监局、昌平区政府)
(七)完善产业服务平台体系
聚焦合成生物制造、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领域,高端医疗器械、美丽健康等重点产业赛道,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打造创新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培训推广中心,搭建医企对接平台,加速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成立产业创新发展联盟,整合多方力量共同开展标准制定和产业资源对接,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昌平区政府)
(八)探索创新药械多元支付方式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与昌平区创新医药企业合作开发特定疾病险、特定药品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价格合理的创新药械纳入保障范围。积极引导商业健康保险针对相关险种组成共保体,探索建立创新医药风险调节机制,加快创新药械推广应用,降低患者使用负担。(昌平区政府、市医保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
(九)加大科技金融创新赋能
构建“股贷债保”联动体系,创新“贷款+外部直投”等股债联动业务模式,为医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投资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募集长期资金,聚焦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合成生物制造等产业赛道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根据基金实缴规模、投资成效等情况,给予投资机构相应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整合行业技术和供应链资源做大做强。探索拨投联动机制创新,深入挖掘医药健康重点科技成果和企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成长壮大。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临床试验和高端医疗设备开发责任保险,对投保企业给予支持。(昌平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三、打造一流产业集聚区
政策直通车
(十)加速特色产业集聚
加快建设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落尽落、入园入区发展。加快打造未来美城,建设化妆品原料信息平台,支持美丽健康企业向未来美城布局。设立脑机接口专项孵化基金,打造中关村(昌平)脑科学与脑机接口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国际医疗器械城,打造高端医疗装备创新与高质量发展交流中心,高质量建设中关村(昌平)智能眼科医工产业园。(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昌平区政府)
(十一)强化园区建设支持
支持持续打造医药健康领域示范园区,强化园区基础设施、产业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医药研发服务、医药制造、健康服务等融合发展。支持引入全球领先的生物医药园区运营管理资源,依托其成熟产业服务体系和资源整合能力提升园区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等,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昌平区政府)
四、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政策直通车
(十二)汇聚全球创新资源
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鼓励医药健康领域外资企业持续扩大研发投入,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根据研发投入增长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国际科研机构等落地,根据成果产出、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举办生命科学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研讨会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昌平区政府)
(十三)加强出海支持
支持医药企业通过技术成果首次海外应用、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方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技术联合攻关与创新应用等国际合作,加快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走出去”,根据技术研发、技术成果海外应用等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通过在海外设立科技园区、孵化器、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或直接开展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推动优质医药技术项目出海或全球前沿医药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根据项目落地以及技术成果转化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药监局、昌平区政府)
五、构筑高水平人才高地
政策直通车
(十四)构建多层次人才梯队
支持高校生命学院建设,加大国内外生命健康科技领军人才、卓越青年科学家、卓越工程师、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等人才的引育力度。支持联合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大力培养医药健康前沿交叉、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生物医药+X”等跨学科交叉复合型人才。支持建设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生态区,构建普惠性的安居乐业政策体系。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对纳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相关青年拔尖人才给予资金支持。(市人才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昌平区政府)
(十五)完善人才配套保障
支持高品质人才公寓规划建设,打造“职住一体”社区。鼓励优质医疗资源引入,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鼓励通过高校创办附属学校、集团化办学、建设国际学校等方式引入优质教育资源。鼓励统筹推进轨道交通网络、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优化升级,提升区域交通可达性。(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重大项目办、市发展改革委、昌平区政府)
六、做好组织保障
(十六)推动建立市区联动推进机制
依托市医药健康统筹联席会,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昌平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专班机制,加强日常协调调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医保局、市人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政府等)
(十七)强化政策集成落地
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本市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高精尖产业资金、中关村“1+5”系列支持资金、北京市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现行政策资金。充分发挥“两区”政策作用,在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制造、美丽健康等重点领域争取创新政策。推动“三新食品”、化妆品原料等在市场准入、示范应用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快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等示范试点在昌平落地。加强刚弹结合规划管控,完善区域功能布局,打造产城融合的城市空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昌平区政府等)
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