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0-01-14

京经信发〔2019〕7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14日

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办法界定产权。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市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并对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明确本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中央驻区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第七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划清城镇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其工作内容:

(一)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第八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企业和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成立由财务、设备、房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搜集梳理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清查资产,核实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二)当事企业和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对涉及界定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及本市法律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协商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产权界定协议书”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产权界定文件。

(三)当事企业根据各方协商签署的产权界定文件,编制“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书”,并填报“产权界定申请表”和“资金核实申请表”,随同产权界定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当事企业根据市、区两级分工,将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相关文件及资料上报至相应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前述上报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相关文件及资料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及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企业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

(五)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文件及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及确认。对经确认的界定结果,由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六)当事企业根据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及政策。各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对于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有权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需上报的材料(详见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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