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小微企业房租补助暂行办法

时间:2018-03-09

昌平区小微企业房租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从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中安排,采取租金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简化程序、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是指入驻昌平双创服务平台及重点建设的空间载体,且注册、纳税在昌平区,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第五条 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医药健康、智能装备和科技服务等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
第六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项目征集、评审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第七条 给予入驻小微企业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金额30%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2016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日),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企业房租包含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基础服务费。
第八条 对取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200 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入驻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金额 50%的补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获得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
(二)获得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三)获得 1000 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
第九条 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昌平双创服务平台及重点建设的空间载体中成长为中型企业的给予同等待遇。
第十条 鼓励非昌平区注册的入驻小微企业将工商、税务迁入昌平区,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迁入昌平区的小微企业给予同等待遇。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愿提交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如申报主体既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又符合昌平区其他政策申报条件时,由申报主体自行决定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工作组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通过会议审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审核结果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自然日。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批准后,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昌平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过程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相关票据、凭证、文件、资料的齐全;并接受工作组的监督和审计,配合开展调研、报送企业信息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单位,工作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剥夺其申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期间如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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