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
时间:2017-09-26
第一篇 总则
为推进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效激发创业创新热情、保护创业创新成果,打造一批示范引领效果强的创业创新商贸企业集聚区载体,引导和规范商贸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融资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关于印发〈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33号),特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一条 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由总则、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商贸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政策及附则组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及其它项目,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
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引领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及其它项目。
第二篇 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国际专利20000元/国/件(每件最多支持五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的支持;对通过代理公司获得国际、国内专利的,给予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的支持。
(二)对于上一年度获得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项给予500元的支持。对于自行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1000元的支持。对通过代理公司申请的给予500元/件的支持。
(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支持;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支持。
(四) 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
(一)对专利成果商用化。对专利技术交易,给予合同总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每个单位每年获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专利产品的单位,按其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给予全额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利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给予专利出资入股额2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评估费及担保费总额、利息总额的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品牌建设支持
(一)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设和完善专题专利数据库,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各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承担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的支持;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一)对区内小微企业因自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开展专利诉讼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二)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昌平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支持
(一)对在昌平区注册的代理机构辅助企业首次申请专利的,按照每件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协会、服务机构等,按《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给予昌平区内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代理的服务机构,每通过1家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进行汇总,由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每个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凡已申请并获得昌平区其他知识产权政策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的支持。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本政策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三篇 商贸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为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运营企业。商贸企业集聚区主要包括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含购物中心,下同)、电子商务集聚区及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三类。
第十三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务楼宇)认定条件如下:
(一)整栋楼宇或同属一个业主(或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下同)的功能相近的连片楼宇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业主为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楼宇具有规划建设手续,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和企业入驻规模。原则上综合性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专业性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驻楼企业数量20个以上,其中小微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在25%以上的楼宇为商务服务业综合主题楼宇;驻楼单位中同类别小微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在50%以上的楼宇为商务服务业专业主题楼宇。
(三)楼宇具备较鲜明的商务服务业聚集效应,商务服务业发展良好,上一年度楼宇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四)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并能够提供企业创业创新需要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服务。
第十四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入驻企业开业率达到80%以上;开业企业中的小微商户占比二分之一以上或小微商户的绝对数量超过100家。
(二)具备明晰的业态定位,管理机构在保持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应建立健全;能够结合定位,开展系统的、特色化的营销和宣传活动,提升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满足居民不断提升的消费需要;在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五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商务集聚区为引进成长性较好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
(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年服务小微企业100家以上。
第十六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务楼宇)支持支持商贸主题示范楼宇升级改造和商贸主题示范楼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审定总投资的30%,最高200万元。同一商务楼宇在两年内获得过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支持商贸企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首次认定的第一个年度,对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1万—5万(含)平方米,给予30万元奖励;5万—8万(含)平方米,给予50万元奖励;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8万(含)平方米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一)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首次认定的第一个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平台项目。
第十九条 区商务委负责制定本政策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四篇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实施由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昌平区财政局共同进行监管,并委托昌平区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专项资金的托管机构,负责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运营,并设立担保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依监管部门审批核准设立的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资质的、在昌平区登记注册纳税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当担保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贷款担保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公司应先行垫付。担保专项资金将按照代偿额85%的比例补助担保机构,剩余15%代偿额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代偿补助申报:担保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经信委提交代偿补助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担保及代偿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担保代偿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由区经信委予以审核。
第二十四条 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专项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能低于5倍,其中2017年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担保总额不能低于1亿元,2018年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担保总额不能低于2亿元。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补助比例缴回担保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对担保专项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拆借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机构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由区经信委审核确认,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法定诉讼程序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 区经信委负责制定本政策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五篇 附则
第三十条 鼓励在昌平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支持资金”,对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已登记技术合同及吸纳技术合同金额的5‰择优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支持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申请该支持政策的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可再申请昌平区其它鼓励技术合同登记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昌平区空间载体申报市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